四月十三日,晚上七点。不对。是四月十四日上午九点。方牧一夜没睡。他把那个硬盘里的一百四十七个文件,从头到尾又过了一遍。凌晨三点半,他停在一个文件夹上。文件夹的名字是一串编号。HS—2016—0417—LOG九点整,开庭。方牧站起来。“审判长。”他说,“我方补充出示一份证据。”书记员接过去。是一叠打印件。二十七页。“这是什么。”审判长说。方牧说:“服务器日志。”“哪一台服务器。”方牧说:“恒信资产评估公司,二〇一六年使用的文档管理服务器。”他把第一页摊开。“这一页记录的是,”他说,“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二十一点四十七分。”他抬起头。“编号087号报告,在这一分钟,被修改过一次。”陈慎之站起来。“审判长。”他说。“你说。”“我方对这份日志的真实性,”他说,“不持异议。”他停了一下。“但是,”他说,“一份日志能证明什么?”他走到桌前。“它只能证明,那个时间,有一个账号,登录了那台服务器。”他说,“它不能证明是谁坐在电脑前面。”方牧说:“对。”陈慎之点了点头。他准备坐下。方牧说:“所以我方要看的不是账号。”陈慎之停住了。方牧把第二页摊开。“这一栏,”他说,“是登录设备的主机名。”书记员念:HONGSHENG—NB—0417法庭里安静了两秒。陈慎之慢慢坐回去。方牧说:“恒信的服务器,只对公司内部开放。”他说,“外部协作账号,一共只有三个。”他把第三页摊开。
“这三个账号的主机名,分别是:”“HENGXIN—PC—0021。”“HENGXIN—PC—0034。”“HONGSHENG—NB—0417。”他抬起头。“前两台,是恒信自己的台式机。”他说,“第三台,不是。”审判长说:“说明。”方牧说:“‘HONGSHENG’是弘盛的英文拼写。”他说,“‘NB’是笔记本。”他停了一下。“这台笔记本,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晚上,在恒信的服务器上,打开过编号087号报告。”陈慎之站起来。这一次他站得很快。“审判长。”他说。“你说。”“主机名可以改。”他说,“任何人都可以把自己的电脑改成任何名字。”“对。”方牧说。陈慎之坐下。方牧说:“所以我方还有第二样。”他把第四页摊开。“这一栏,”他说,“是这台设备接入网络时,交换机记录的端口。”书记员念:PORT—G3017方牧说:“恒信的十七端口,在二〇一六年,”他说,“接的是三十二楼东侧会议室的网络面板。”他抬起头。“那间会议室,是弘盛长包的。”法庭里没有人说话。陈慎之坐在那儿。他把本子翻开。又合上。然后他说:“审判长。”“你说。”“我方请求,”他说,“核对这份日志的原始来源。”审判长说:“本庭会核对。”他抬起头。“申请人方,”他说,“这份日志,从何处取得。”方牧说:“证人陶岚提供的硬盘。”审判长说:“陶岚如何取得。”方牧停了一下。他说:“她在恒信工作时,”他说,“有文档管理服务器的管理员权限。”
法庭里静了。陈慎之站起来。他说:“审判长。”“你说。”“这就是我方要说的。”他往前走了两步。“证人以管理员权限,”他说,“导出了公司的服务器日志。”他停了一下。“我方不怀疑这份日志是真是假。”他说,“我方只问一句。”他转过身,看着陶岚。“她是怎么拿到的。”这句话落下的时候,方牧忽然明白了。从头到尾,陈慎之都没有打算在“报告是假的”上跟他打。他要打的,是取证的人。就在这时候,证人席上传来一个声音。陶岚说:“审判长。”审判长抬起头。“证人,”他说,“你说。”陶岚站起来。她说:“那天晚上,”她说,“我在。”法庭里所有人转过头。陶岚说:“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她说,“我加班到十点半。”她停了一下。“九点五十左右,我下楼去买饭。”她说,“买完回来,我忘了拿手机。”“十点过一点,我回办公室拿。”她抬起头。“路过东侧会议室的时候,”她说,“灯是亮着的。”方牧站在那儿。他说:“你看见了什么。”陶岚说:“我看见里面有三个人。”“哪三个。”陶岚说:“一个坐在主位,背对着我。”她说,“他年纪大,头发白。”她停了一下。“我后来知道,他叫郑立群。”“第二个呢。”陶岚说:“第二个站在投影前面。”她说,“他在翻报告。”“他是谁。”陶岚说:“姓裘。”她说,“郑立群的副手。”法庭里静得没有人呼吸。方牧说:“第三个呢。”陶岚没有马上答。她看着前面。看了很久。然后她说:“第三个人,”她说,“我没看清。”“为什么没看清。”陶岚说:“因为他坐在门边上。”她说,“门开着一条缝,光从缝里出来,正好照在他脸上。”她停了一下。“我只看见一件东西。”“什么。”陶岚说:“他穿着一双皮鞋。”方牧站在那儿。衬衫底下的后背,一阵一阵地发凉。昨天下午,吴建国在法庭上说过一句话。车间里不许穿皮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