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委员会的声誉受到了破坏,不再被视为一个公正公平的委员会。
在此之后,驴党(民主)与象党(共和)进步派于1926年3月成立了一个国会特别委员会调查这一问题。为此,卡伯特森作证称:“继续留在关税委员会比一事无成更糟糕:它准备继续借用我的名头为那些在我看来难以忍受的情况背书。”特别委员会出具的报告同样意见不一。五位参议员中有三位参议员(他们分别是两位驴党人和一位象党造//反//派)建议废除弹性关税条款。多数派的报告称这一条款占用了关税委员会的大量时间,“却没有为公众得出任何重要的实质性结果”。他们发现:“关税委员会里的争议极其尖锐。部分成员怀疑其他成员的善意。他们之间爆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论,有时甚至出现人身攻击。这种情况已经导致这个委员运行不畅,并且有可能使它全面解体。”他们由此得出结论:“关税委员会这个机构没有以公平或准司法的方式发挥作用,我们相信这有悖于国会设立它的本意。”
弹性关税条款未能“使关税脱离政治”,而且经常被用来上调关税而不是削减关税。这让进步人士失望透顶。内布拉斯加州反对派象党(共和)议员乔治·诺里斯希望废除关税委员会,因为它“已经落入暴动分子手里,不再服务于政府创建它时确定的宗旨”。就连在担任农业部长时积极帮助前总统威尔逊创办委员会的大卫·休斯顿,也表达了自己对委员会表现的失望。休斯顿回想起当初威尔逊是不愿设立这个委员会的。他承认:“现在我更倾向于承认他最初的想法是正确的,而我的想法是错误的。成立委员会的概念是好的,法律方面的构想也很完善,但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委员会无法获取足以教育民众的事实,而且国会并不重视它的经济研究结果。”休斯顿总结,弹性关税条款是个“错误”,因为它“将(关税委员会)的地位从实情调查机构彻底转变为一架政治机器”。他认为弹性条款是个“一无是处的概念”,因为象党(共和)执政时只会用它上调关税,而驴党(民主)执政时只会用它下调关税。
象党(共和)对弹性关税条款的疑虑还在于它威胁到了国会的权威。他们甚至开始对“生产成本可以衡量且为关税制定提供了科学基础”这个主张失去信心。“由于在很多实例中很难确定外国生产成本,所以事实已经证明‘税率应该取决于国内外生产成本之差’这个理论基本不切实际,”斯穆特承认,“事实上,本国制造商唯一关心的是他们在本土市场上被迫面对的竞争。”关税法案的第二个新特点允许联邦政府调整进口税以避免外国产品倾销到美利坚市场。1916年《反倾销法案》宣布“为了摧毁或破坏本国实业”而以明显低于出口国市价的价格出售进口产品的行为违法,不过几乎不可能证明外国出口商出口的本意在于掠夺。除此以外,法律需要通过法院体系执行,这意味着会拖延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和《反托拉斯法案》一样,《反倾销法案》的相关补救措施包括罚款,涉事人甚至可能被捕入狱。所有这些因素导致政府几乎没有动用过《反倾销法案》。
1921年《反倾销法案》使形势发生了巨变(当年出台的《紧急关税法案》的组成部分)。如果调查证明某进口产品以“低于其公平价格”的价格进入美利坚市场,损害了国内产业或有可能造成这种破坏,那么新颁布的《反倾销法案》允许财政部长对这种产品征收关税。
人们将“公平价格”定义为出口商在本国市场上的售价。因此,外国出口产品在美利坚的售价低于本国市场的售价时,就被视为犯了倾销罪。这时财政部有权动用《反倾销法案》,征收进口关税来解决这个问题,且税率相当于倾销差价。一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反倾销税才成为美利坚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1934年至1954年间,关于倾销的裁决只有8起。尽管当前联邦政府动用《反倾销法案》的频率极低,但《反倾销法案》是国会将部分关税制定权下放给行政部门的另外一项举措。国会不可能每几年就花大量时间逐一审核并修正关税税则中的数百项税率,也无法定期更新各类产品的具体关税。
在20世纪20年代初,美利坚贸易政策的第三个新颖之处是在贸易协定中引入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和推动弹性关税条款时一样,卡伯特森也是实现这个政策转变的主要驱动力。虽然当时人们并没有认识到,但采纳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使美利坚更加轻松地签署国际协定以减少贸易壁垒,最终对美利坚的贸易政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这一变化出现的背景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几十年里,欧洲各国广泛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德两国与其他国家采取了最低关税和最高关税的双重税则。
如果美利坚没有与这些国家签订此类贸易协定,那么通常没有资格享受低关税。
此外,殖民地的贸易网络也导致美利坚的贸易普遍遭到歧视。此外,美利坚发现涉及本国商品在外国市场上的待遇问题时,自己卷入了越来越多的关税争端和冲突,虽然每个案子涉及的利害关系通常都不大。由于在美利坚的关税体系中,税率不可改变而且都是由国会制定的,所以美利坚发现自己在全球贸易中处于劣势,因为行政部门无法有效地与其他国家进行磋商,以确保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时享有平等的待遇。
1919年,关税委员会在题为“美利坚互惠通商条约”的报告中探讨了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这篇报告是在时任关税委员会主席陶西格的指导下完成的。事实证明这篇报告是继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关于制造业问题的报告》之后,美利坚政府最有影响力的贸易文件。它强调,在一定程度上,美利坚力求通过双边谈判消除其他国家对美利坚贸易的歧视,但是由于它长期采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所以屡屡受挫(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政策要追溯到1778年美利坚与当时的法兰西国签署的《友好通商条约》)。根据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其他国家不能自动享有某国从美利坚这里获得的特权,除非它们也给予美利坚新的特权。
严格说,这个条款意味着如果美利坚同意削减某些产品的关税,以获得本国产品进入某国时享有的平等待遇,那么这些关税削减措施不会自动延伸并涵盖其他国家,除非后者为美利坚提供新的特权。这会使其他国家处于新的劣势,而这些国家中有不少或许已经为美利坚产品提供了相当优惠的待遇。如果这些国家因为新出现的不利条件而利益受损,那么它们甚至可能转而报复美利坚。因此,基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制定的积极贸易政策在制定关税税则时,会在里面塞满很多针对其他国家的歧视性条款,又对许多国家设置了例外情况。至少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大大加深了国际谈判过程的复杂程度,难以实现平等的市场准入。
关税委员会认为传统的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政策不再满足本国的利益诉求。从现实情况看,不可能针对每个国家制定单独的贸易政策,因为正如委员会的报告所说:“每个国家分别确定贸易待遇,很容易让那些原本不应该有所担忧但实际上极其担忧的国家产生误解和摩擦。”
当然,如果美利坚无条件地为所有国家提供平等的待遇,那么可能会丧失与其他国家讨价还价的筹码。若想重新获得议价能力,美利坚要么给那些赋予美利坚产品平等待遇的国家授予特权,要么对不公平地对待美利坚产品的国家开征惩罚性关税。关税委员会认为更好的选择是由总统判定是否征收惩罚性关税,这“并不是为了维护本国利益采取歧视待遇,而是为了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歧视待遇”。虽然关税委员会没有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但它强烈暗示最佳方法是采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同时对歧视美利坚的国家征收惩罚性关税。
简而言之,联邦政府内部的贸易系统的官员们——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