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族宪章(草案)
序言
吾等血族,承永夜之眷,享不朽之身,亦负永恒之责。为终结暴政与无序,谋求族群之永续与发展,谨以本宪章确立全新之秩序。此秩序基于力量、智慧与公正,旨在保障族类之存续、文明之传承,并与狼人、人类及其他超自然生灵共寻和平共存之道。兹立此约,众族共遵。
第一章:君主
第一条 君主为血族之最高元首与象征。
第二条 君主之权责:
1.代表血族行使最终外交权、宣战权与缔结和平条约权。
2.签署并颁布法律,拥有最终决策权。
3.于经议会认可的重大紧急状态下,可宣布戒严,暂时接管议会与职能部门之权力,戒严状态每次持续时间不得超过60天,且需每十日向议会通报情况。
4.行使最高赦免权。
5.拥有针对执政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最终任命权。
第三条 君主之位为终身制,继任者由在任君主指定,并需获得议会三分之二多数之认可。
第二章:议会
第四条 议会为血族之最高立法与议事机构。
由以下成员组成:
(1)世袭议员:各原始血族家族及其他被赦免的前统治家族族长或其指定代表。
(2)能力议员:由公认拥有强大或独特超能力的血族担任,由君主提名,并需获议会简单多数投票认可。
(3)自由议员:由传承部登记在册、无家族隶属的血族,通过普选产生,每十年选举一次。其具体名额与选区划分由议会法案规定
第五条 议会由各血族家族代表及能力卓著者组成。每个家族可拥有1个基础议席。其家族规模(以成员数量计)及对血族文明的贡献(由议会根据提案评定),可换取最多2个额外议席。另设5席由君主直接任命之独立议员,以为各族群发声。
第六条 议会权责:
(1)审议并制定法律。
(2)批准预算与税收、内部资源调配。
(3)批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任命,并监督各职能部门行使权力。
(4)可对执政官提出不信任案(需简单多数通过),可对君主提出谏议(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三章:职能部门
第七条 设立以下职能部门,对君主与议会负责,彼此独立,相互制衡。
内务部 主持日常政务,执行法律与政策,管理内政外交。
审判庭 主持审判,解释法律,掌管刑罚执行,确保司法公正。
军政部 统率血族军队,负责防御、维稳及对外军事行动。
教育部 掌管知识与教育,负责历史传承、档案管理与新生血族的教化。
贸易部 负责管理血族公共资源、协调各家族间贸易与税收,并管理与其他族群的经济接口。
传承部 掌管血脉、转化、婚姻与死亡,负责审批转化与死亡申请,记录血缘与婚姻情况,维系血族谱系。
特殊情报行动署 直属君主本人,负责内部监察、追捕叛徒与不法者,执行必要的秘密任务。
外交部 处理与狼人、人类及其他超自然种族的外交关系。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所有遵纪守法之血族,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第九条 所有血族有义务遵守宪章与法律,贡献自身能力于社会,并接受征召。
第十条 严禁随意转化人类,所有转化行为必须经传承部审批通过并备案,且申请者必须为新转化者提供为期不少于五十年的担保与教化责任。
第十一条 确立“素食主义”为官方倡导之生活方式,严禁在人类主要聚居城市及任何可能引发大规模人类调查或恐慌的区域进行狩猎。安全狩猎区的划定与调整由特情署与外交部协同制定。
第五章:权利法案
第十二条 所有血族享有不朽生命权,非经公平审判并依据法典,不得被处以“最终死亡”。
第十三条 所有血族享有言论与申诉权,可向议会或审判庭提出申诉,不得因言获罪。
第十四条 所有血族享有迁徙与居住权,可在遵守《隐匿律》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栖息地。
第十五条 所有血族享有财产权,其合法积累的财富与知识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
第十六条 所有血族均享有接受公平与迅速审判的权利,审判庭须保持独立与公正。
第六章:血族法典
本法典为所有血族必须遵守之基本法律,由审判庭执法官负责执行。
第一条 血脉律
1.严禁任何血族未经“传承部”批准擅自创造后代。申请需证明转化之必要性、候选人之心智稳定性及转化者之责任感。
2.弑亲(杀死创造者或被创造者)为最大逆伦之罪,处以“最终死亡”刑罚。
第二条 隐匿律
1.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人类暴露血族族群之存在。
2.若因意外或袭击导致暴露,必须立即上报特情署。违规者将受重罚。
第三条 狩猎律
1.鼓励“素食主义”(以动物血为食)。在人类聚集区域狩猎视为重罪。
2.若必须吸食人血,须遵循“不浪费、不滥杀、不留痕”之原则,并事后妥善处理。严禁在同一地区频繁作案引起注意。
第四条 决斗律
1.允许通过正式决斗解决个人恩怨或挑战地位。
2.决斗必须在指定“角斗场”进行,由裁判监督,并可选择至死方休或至屈服为止。严禁私下复仇引发混乱。裁判须由一名审判庭代表、以及双方各指定一名中立议员共同担任。
第五条 叛族律
1.任何勾结外族危害血族整体利益、阴谋刺杀君主或颠覆政府之行为,视为叛族。
2.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最终死亡”或永久囚禁刑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宪章由君主签署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宪章之修订,需由议会三分之一议员提议、四分之三绝对多数通过,并经君主批准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