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居文学 > 言情小说 > 大学刑法课 > 第34章
  向大家说明一下,我国对强制猥亵的定义,必须要对被害人“施以猥亵之积极行为”〈综合82年6月16日厅刑一字第7626号法院座谈会意见,拙见以为即指侵犯身体行为为是〉,且必须完全剥夺对方行动自由,意即本案中颜家仪既未剥夺苏钰涵的行动自由,亦未有积极侵犯其身体之行为,所以连强制猥亵都谈不上。
  苏迎贵主要意见大致就如我提到的,他还强调:“所谓公然侮辱必须要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才该当‘公然’的要件,我的当事人虽然在无心之中闯入该房间,亦忍不住在场打了手枪,然而该房间不是不特定人能进入共见共闻的场所,那是很偏僻、罕有人迹的郊外;且当时那些嫌犯也都没有将视线移往我的当事人,显然也未共见共闻,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既不该当公然侮辱、亦不该当强制猥亵。”是的,侮辱只罚‘公然’侮辱,如果照无良律师苏迎贵的意见,确实颜家仪是无罪的。
  我们这些法律系的小毛头听到这里虽然不齿苏迎贵的意见和颜家仪的行为,然而,就法言法,却也无力反驳,只能祈祷陈湘宜能提出有利的意见反驳了。
  “是的,我也认为苏律师说的一切言之成理。”陈湘宜微微笑着点了点头,看来像是承认这个官司败诉的机会很大。同学们心急如焚,我却以为是她收了颜青彪的黑钱,昧着良心讲话。听到陈湘宜的话,苏迎贵忍不住露出胜利的微笑,转头便向颜家仪露出“一切搞定”的神情。
  正当大家垂头丧气面面相觑时,陈湘宜突然道:“我认为颜家仪强制猥亵和公然侮辱不成立,他成立的是乘机性交!”
  听到这句话,不只苏迎贵和颜家仪脸色大变,连检察官、法官都露出不可置信的神情,我们这些旁听的更是忘情地私下讨论、鼓噪了起来,直到审判长和法警制止我们的喧哗。
  “请将档案倒带到颜家仪第一次射精的画面;大家仔细瞧,由于这是颜家仪的第一发,所以精液的浓稠度非常高,请将这画面定格放大。”
  “大家看,放大的画面中,颜家仪浓稠的精液是不是已经牵出一条长长的白丝,而这条白丝是不是已经延伸进入了苏钰涵的阴道内?”
  我们定睛一看,真的,虽然刚开始看没注意到,确确实实颜家仪的精液在射出尿道口的瞬间,由于他故意将龟头尽可能靠近苏钰涵的阴道口,精液确实是牵出一条长丝直到苏钰涵肉洞内的。
  “那又怎么样?”苏迎贵不知大难临头,还嚣张地打断陈湘宜的诘问。
  “请辩方律师不要打断原告律师的陈述。”审判长聚精会神地听着陈湘宜的叙述,不耐烦地警告苏迎贵一次。
  “请问刑法第10条第5项第2款,是不是说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进入他人性器或使之接合也叫做性交?”陈湘宜骄傲地昂首质问。
  她又道:“身体部位不只包含器官吧?身体部位除了包含阴茎、手脚等器官外,应该还包含细胞、组织等,否则若有人用息肉或肌肉组织插入女性的性器,岂不是不该当性交的定义,造成法律漏洞?”陈湘宜边说着,审判长和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也都点着头直表赞同。
  “而且,所谓组织也是由功能相近的细胞构成的、器官则是由组织构成的;讲得更夸张一点,细胞能联结成组织、组织会演变成器官,说组织比器官重要、而细胞比组织重要也不为过!例如,今天有人手被斩断,以手这个器官而言,器官已经残废了;然而,只要神经组织和肌肉组织还在,还是可以想办法让它借由科技来形成手的人工器官。”
  “举轻以明重,既然刑法连较不重要的‘器官’都罚了,怎么可能不罚相对而言更重要的组织、细胞的侵入呢?”
  “而精液中的精细胞在人体中的定位,是细胞;被告颜家仪的精液虽然在画面中只牵成细细长丝,然而大家要知道,精液每CC即含有3千万以上的精虫,画面中的长丝其实是由数千万只以上的精虫构成的,亦即借由这条长丝─正是颜家仪的身体中的一部分细胞,也就是符合刑法第10条第5项第2款的身体其他部位,正进入了被害人苏钰涵的性器里面!颜家仪应该不是成立强制猥亵罪,而是成立法定刑与强制性交一样的,乘他人不能抗拒时而与之性交的乘机性交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