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条例》,是除《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行法规之一,又被简称为“例”。同样是“例”,但时期不同,概念也会不相同。比如宋元时期的“例”,一般指重要的“断例”,由司法部门编订发布。但是明朝时期的“例”,一般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订条文,由皇帝亲自批准并颁布。就其实质而言,它与宋代的“敕”相近。其实,在朱元璋统治时期,就已经颁行了不少条例,比如《充军条例》、《抄剳条例》等等。
关于“律”与“条例”的关系,朱元璋曾经指出,“律”作为正式法典,具有普遍的、永久的效力;而“条例”则是权宜之法,只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有效。根据这一原则,明朝前期一百多年里,每年皇帝发布的条例只是该朝临时性的单行法规。而等到新君即位之后,就要下诏废除前朝条例,规定司法审判只能援引《大明律》。
《大明律》编成以后,朱元璋在《祖训》中做过规定,后世子孙对《大明律》只需遵守、不可更改。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法律与现实严重脱节的情况,僵化的《大明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统治的需要。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也是在这个时候,《问刑条例》才逐步被系统化和正规化,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以补《大明律》的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朝廷要求认真整理、修删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弘治五年(1492年),《问刑条例》因前朝条例纷繁复杂,法司问刑存在着轻重失宜等诸多的问题。当时的刑部尚书彭韶等应鸿胪寺少卿李请,删订了《问刑条例》。明武宗正德年间,又新增《问刑条例》44条。后来,随着条例地位作用的日渐重要,条例的数量也随之越来越多,又出现了前后混杂矛盾之弊,这就更加需要对条例进行整理和修订。
弘治十一年(1498年),朝廷下诏修订《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1500年),朝廷才正式颁布《问刑条例》297条,并规定通行全国,永为常法,其法律效力不断提高,从“以例辅律”演变为“例律并行”,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的现象。
《问刑条例》在正德、嘉靖、万历年间曾多次修订,到万历年间,已达到382条,在司法实践中变得日益重要。于是,一些司法部门将律与条例混编一书,以便检索。比如,弘治、嘉靖年间编撰的《皇明条法事类纂》,将律、令、条例、案例接五刑、名例、六部次序编排。其时更流行的做法是,将《大明律》与《问刑条例》混编,条例附于有关律条之后,称为《大明律附例》、《大明律集解附例》等,逐渐形成律例合编的体例。这种编撰方法和体例对清朝法典的编撰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又重修《问刑条例》249条。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又新增89条。《问刑条例》颁行后,“律例并举”开始盛行,尤其是万历十三年(1585年),刑部尚书舒化又重修《问刑条例》,计有382条,并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体例,与明律合编刻印,名为《大明律附例》。之后,又加续修,为385条,其原文现存于《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中,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后来,这种体例被清律所继承。
明朝在修订《问刑条例》的过程中,始终把握“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的原则,以《大明律》作为编纂条例的基础和出发点,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再去补充、修正《大明律》的有关条款。比如,明中叶官僚贵族为获取暴利,倒卖盐引、盗掘矿藏。为此,《问刑条例》加强了对“兴贩官私盐引”、武装贩卖私盐和盗采金属矿藏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当时农民起义和民变次数增加的现实,《问刑条例》新增了有关加强防守城池、要地的条款,加重对强盗打劫、官吏捕获不力等犯罪的处罚。明朝的条例,就是刑事方面的单行法规,往往来自于司法审判的真实案例。对某一具体案例的判决,经皇帝批准后,便可作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依据,上升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因此,条例的制定过程,与律典的修订过程有所不同。
明朝中叶,由于条例日渐繁杂,“一事三四例者有之”,以例代律,以例破律者亦有之。《问刑条例》作为明中后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它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突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而且使刑事条例规范、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使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兴令主留史册
朱祐樘是明代历史上比较有作为的一位皇帝。自即位以来,他就励精图治、为正清明。在位的18年里,他不仅斥逐奸邪、重用贤臣、严管宦官、勤政廉政、力求节俭、减轻刑罚,让老百姓休养生息,还采取固本培元、保泰持盈的政策,即将衰败的明王朝重新有了繁荣的景象。也正是在他的精心治理下,才出现了“弘治中兴”的局面,后世史学家赞誉他为“中兴之令主”。所以,朱祐樘是明朝继“仁宣之治”以后的又一位明君。
斥逐奸邪
朱祐樘即位之后,立即开始整顿吏制,将成化时期那些溜须拍马升职的官员一律撤换。首先从内阁开始,朱祐樘罢免了以外戚万安为首的“纸糊三阁老”。当时的万安除了大喊“万岁,万岁,万万岁”,没有任何辩解之词。万安被罢免不久后,曾经和他一起当小混混的尹直也黯然离职回乡,只剩下刘吉一人。紧接着,朱祐樘还罢免了大批的“传奉官”,那些朱见深时期受宠的诸多僧徒们,罪过小的统统被赶走,罪大恶极的依法严惩。
比如,成化年间的和尚继晓,总是依仗着朱见深的宠信,肆意妄为、作恶多端,恶有恶报,终于在弘治元年(1488年)被斩首示众。朱祐樘斥逐奸邪的一系列行为,给成化后期混乱的朝廷打了一针“兴奋剂”,使明朝有了中兴的希望。后来,他又借机除掉了佞臣李广。对于那些文臣,朱祐樘总是以礼相待,特别是对待王恕、刘大夏等老臣,以及谢迁、刘健、李东阳几位阁臣,更是关心不已、体贴备至。
重用贤臣
朱祐樘真可谓是一代英主。他知人善任、勤谨一生,处处以人为本。为了掌握朝中官员的动向,为了不受世俗的蒙蔽,他将朝中四品以上官员名单贴在宫内的壁墙上,一有时间就会特意看看这些人名儿,做到心中有数。他每天上朝听政,除早朝外,还恢复了早已废弃的晚朝制度。这还不算,他常常披阅奏章到半夜,亲力亲为,从不允许太监掺和批奏章之事。
有一天,因为仁寿宫无故起了大火,宫中太监宫女乱成一团,帮忙救火,折腾了一整夜。那晚,朱祐樘听了一夜的呼喊声,整宿都没合眼,第二天没能去上朝。为了不让朝堂的人等他,他特地派人到朝堂向众大臣说明原因,并向众臣“请假”。向来只有大臣向皇帝“告假”的,却从未听说皇帝向大臣“请假”的,可是这样的事情却在朱祐樘身上发生了。
在用人准则上,朱祐樘从不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他遵从唯贤唯德,凡是贤才之士他必定重用。反之,凡是贪官污吏,他必定惩处。当时的朝廷,在王恕和马文升的强力行动下,一大批慵懒的官员被彻底清除,诸多的才俊良臣也因此得以提拔。就这样,形成“弘治朝中多君子”的盛世局面。
严管宦官
鉴于宪宗时期宦官专权乱政的这一血的教训,朱祐樘不再给宦官们好脸色,而是对他们进行严加管束,彻底打消他们心中那点“心思”。那些东厂、锦衣卫的人员,不再像以前那样风光。在朱祐樘的极力打压下,他们的确收敛了不少。他们不敢再任意行事,只能奉守本职,这是明中后期其他朝堂所罕见的一种现象。
当时,有许多宦官借着皇帝的名义,向地方官勒索贡品。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