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非天道,更悖人伦。今特颁《清田抑兼并、通税明科条诏》,士绅商贾一体遵行,违者严惩不贷。
1. 田亩造册,十年一度,普清天下田土:由户部遣“清田御史”,会同州县正官、耆老、生员,实地丈量,绘图造册。
2. 推行“鱼鳞归户法”:每田块登记四至、等则、业主,一式三份,分存县、府、户部,严禁篡改。
3. 士绅限田制:一品官不过五百顷,递减至九品五十顷;无功名士绅不过三十顷。超额部分,半价收归官田,发佃贫民。
4. 严打诡寄飞洒:凡将田产隐寄他人名下、分拆户头以逃赋者,初犯追缴历年欠赋,再犯没收隐田,三犯革去功名,流徙边镇。
5. 严禁趁灾荒、债务强占民田。凡弘晃元年起强占之田,原主可凭旧契索回,不付赎银。
6. 设立“田讼速审司”,专理田土纠纷,限期二个月结案,杜绝豪绅借诉讼拖垮贫民。
7. 废除士绅“优免权”:除八十以上老者、十岁以下幼童及残疾者外,所有田产一律计亩征赋。
8. 推行“官收官解”:废除包税制,由官府直接征收,裁汰中间吏胥,每县张榜公布各户应纳钱粮。
9. 隐田一亩,罚银十两;隐税一贯,罚银五十两,追缴历年所欠。官吏包庇者,与隐户同罪,罢职永不叙用。
10. 府州县设“税课司”,统一征收市肆、关卡、船舶之税,废除私设税卡。
11. 大商贾(岁入万两以上)需每季申报账目,抽查不实者罚没七成营收。
12. 海外贸易船队需持“市舶司勘合”,严禁走私,违者船货充公,主犯流放。
13. 建立“税赋征收同责制”:州县官离任时,继任者需审计钱粮,发现隐漏,前任连坐追责。
14. 税课司吏员实行三年轮换、本籍回避,并设“养廉银”倍于常禄,贪墨则加倍追罚。
15. 所有清丈收回田产,优先分给原佃农、本地无地贫民,颁发“永业田契”,免赋三年,三年后按薄则起征。
16. 设立“屯田营”,安置失地流民,官给牛种,垦荒之地十年不征。
17. 定田租上限:上田不过亩收四斗,中田三斗,下田二斗(按各地丰歉可浮动一成)。
18. 严禁“驴打滚”高利贷,年息不得过三分,违者本息皆没,杖八十起步。
19. 追缴钱粮中拨三成,专用于修筑塘堰、疏浚河道,由地方官督率,受益田亩按亩出夫.
20. 清田御史不得赴本籍省办事,每案需有当地生员、耆老三人联署。
21. 都察院设“田赋司”,专核天下鱼鳞册与税册勾稽,岁末上呈《清田考成录》。
22. 州县衙门外立“清田公示榜”,详列境内大户田亩、应纳钱粮,许民核对举发。
23. 众抗丈、鼓噪罢税者,流边起步;官吏敷衍塞责者,革职拿问。
24.阻挠清丈之宗室、勋贵,加倍处罚,罚禄米五年起步,严重者夺爵。
夫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田亩不均,则民心不平;赋税不公,则国用不充。此诏所行,非与士绅商贾为敌,实为扶正祛邪、共安社稷。
凡遵法守制、急公好义者,朕必褒奖优容;凡阴抗阳违、蠹国害民者,虽豪右巨室,亦必付之刑宪。
特赐户部尚书清田铁尺,可量天下田亩,可笞不法豪强。各道巡抚领通税龙纹牌,遇阻挠者可调屯军弹压。
诏下之日,雷厉风行。各宜凛遵,毋贻后悔!」
> 此诏初颁,江南豪绅曾联名上书“与民争利”,晋商、徽商亦有罢市之举。
弘晃不为所动,派锦衣卫锁拿领头者,余者震慑。
历时五年清丈,共清出隐田二百余万顷,追缴欠赋逾八千万,安置新增农户百余万。
国库由空虚转为充盈,为后续征战四方、治黄河、修驰道奠定根基。
弘晃的步子虽然迈的有点大,不过没关系,可以继续迈,接着颁发了工商整饬与税制维新诏。
「朕闻治国之道,在衡四民。士农工商,各安其业,然近岁商贾坐拥巨资,不纳王税;豪右兼并阡陌,隐蔽田赋。更有新兴市舶之家,交通外洋,利归私室,税不入朝。此风不戢,国将不国。
今特颁工商整饬令,明税典、清兼并、肃海舶,以固国本。
第一条,确立“三梯商税制”。
岁入千两以下商户:维持旧制三十税一,恤小扶弱。
岁入千两至万两者:课十税一,岁末由州县税课司稽查账目。
岁入万两以上巨贾:课五税一,岁末由州县税课司稽查账目,且须每季向户部“市舶清吏司”呈报收支总账,违者罚没当季三成营收。
第二条,开征“奢侈品类特别税”。
珠宝、珊瑚、犀象、苏绣、貂绒等奢侈之物,于常税外另征二成奢侈税,由售卖之店代征。
戏园等三教九流之地加征三成营业税,禁民间私设。
第三条,强化关税与市舶税
沿海市舶司(广州、泉州、宁波、上海、登州、天津、台州等) 统一税则。
丝瓷茶绢等传统出口货,税率为值百抽十五。
南洋香料、西洋钟表、倭刀等进口货,税率为值百抽二十。
所有海商须持“勘合执照”,无照出海者以走私论,船货尽没,主犯流放起步。
第四条,商贾限田令。
凡经营盐、铁、茶、丝、船运等业,岁入超五万两者,名下田产不得超过五十顷。
严禁以商资购置田产转嫁赋役,已购超额之田,限一年内出售,逾期由官府半价收购,分予佃农。
第五条,彻查“诡名寄产”
凡商人将田产寄于士绅名下避税者,双方同罪,商人罚没寄产,士绅革去功名(或降爵一等)起步。
设立多位“清产御史”巡回核查,若有庄仆、账房告发,查实之后,可赏罚没资产之二成。
第七条,规范“工场”与“雇工”。
雇工超百人之工场(矿场、窑场、织坊等),须向州县登记“匠户名册”,按雇工人数缴纳“匠役补贴银”(每人年银二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