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克扣工钱、虐待匠户,违者罚银千两起步,屡犯者查封工场。
第八条,抑制垄断行为。
同一府州之内,不得有单一家族控制超六成之盐引、茶引或漕船,违者强制分拆业务。
禁止联合操纵米、布等民生物价,违者首恶流放起步,从犯罚没家产三成起步。
第九条,新兴行业特许准入。
钱庄、票号须获户部“金融牌照”,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两,每岁审计。
远洋船队须有市舶司“远洋勘合”,且船队中官股占三成,利润按股分配。
第十条,设立“税务缇骑”。
于户部下设“税务稽察司”,配缇骑三百,专查巨贾逃税、走私、隐匿资产,可直捕五品以下涉税官员。
推行“发票制”:万两以上交易须用官印“契约税票”,无票交易视为偷税。
第十一条,推行“同行互监”。
各行业设“行首”,协助征税并举报同行逃税,行首若纵容,连带受罚。
盐商、茶商、海商等须每岁互结“连环担保”,一户逃税,结保户共担二成罚金。
第十二条,重奖举报与清官。
凡举报商贾逃税、兼并属实者,赏罚金三成,最高可赏万两。
征税得力、民无怨言之税官,三年考满可越级擢升,并赐“聚敛臣”荣誉匾额(取《周礼》“聚敛之臣,不如盗臣”反义而褒之)。
第十三条,严刑峻法。
偷税五万两以上者,首犯立决,资产抄没;五万两以下者,流放边陲,罚没资产。
行贿税官者,罪加二等;受贿税官,悬于税衙之外。
第十四条,开辟“功赎之路”。
凡愿捐资修筑城墙、河道、驿路者,可按工程费用抵免二成税额(每年抵免上限不超应纳税五成)。
组织商船队开拓南洋新港、疏浚漕河关键段落者,赐“义商”爵位(虚衔),子孙可一人免试入国子监。」
朕非憎富,乃憎不公;非抑商,乃抑不法。尔商贾握通货之权,当思报国;拥巨万之资,须念黎元。
今法度既明,赏罚俱在:其有隐匿田产、偷漏国税、垄断民生者,此诏即乃催命符;其有诚信经营、完纳赋税、急公好义者,朕必待之以国土,荣之以冠裳。
诏布天下,咸使知惧。凡我商民,其慎其行!」
五年间,商税岁入由二百余万两增至八百万两,国库大盈,国强民富。
唯一的问题就是得罪了那些觉悟不够的官僚、士绅、新兴资产阶级。
弘晃知道,当皇帝的与众多百姓才是一伙人,跟那些恶劣官商的利益实在相悖,所以并不在意,那些人骂归骂,奈何不了什么,但同时,弘晃吸取了前明的教训,设立了严密监控制度,若是发现再有通敌卖国、泄露国家机密、帮助外国奸细混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之举,定然严惩不贷。
新大明越发蓬勃向上发展,风气开放,百姓生活越发好了。
在安陵容的暗示下,弘晃进一步推动女子解放,颁布了促进男女平等的法案,直指所谓的礼教对女子的束缚,纠正清据时期大肆宣扬的错误的“男尊女卑”思想。
弘晃连下了三道诏书,作为开始。
第一诏,《准立女户令》。
「朕惟王化之基,始于闺门。妇人亦民也,有独立之志、营生之能者,岂可因其性别而永附于父兄夫权之下?
今特准:
凡年满十五、或准备招婿、或夫亡无子、或取得功名、或就想独立之女子,皆可独立门户,自立‘女户’。
女户与男户同权,可自有田产、房产、商产,独立纳税,订立契约,参与诉讼。
其户主之权,律法予以承认与保护。地方官吏不得阻挠,宗族不得侵夺,若有夫家更不得扰拦。」
第二诏,《许女子进入新式学堂和应科举试令》
「国家取士,唯才是举,岂可因男女之别而遗珠?昔有班昭续史,谢道韫咏絮,古来才女辈出,岂让须眉?
今特准:
未出嫁、或夫亡无子之良家女子,皆可进入新式学堂就读,学习所有课程。
可参加童生试、乡试、会试,考试内容、规程不得区别对待,否则考官、巡吏等依律论罪。
中式者,同男子一样,赐秀才、举人、进士等出身,享受减免税之策。殿试及授实职官衔之事,同男子一样,不得歧视。
此令为试行,先在南北直隶及江、浙、湖、广文风鼎盛之地推行,视成效渐次推广。」
第三诏,《增设内廷及特定衙门女官制令》
「宫中女史,历代有之,然多限于侍奉起居。今朕观外朝有能,内闱岂无英才?
特于内廷增设女官,掌后宫文书、典籍、礼仪教导,及与宗室女眷往来事宜。
于‘格致开物院’下,设‘司计司’、‘录文司’,于六部中……等等,准招募通文墨、晓算学之女子任职,品级俸禄参照同级官吏。」
这三道诏书,如同三道闪电,引发了沉寂已久的社会激荡。
此时已有诸多工厂、产业、商业的女工,通过经济实力获得了更高的地位。
如今,众多女子看到了施展才华、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的新路子,振奋人心。
在文风盛、风气开放的地区,早有人为未出阁的女儿聘请西席或者女师。
而对于其他仍然被传统束缚着的女子,以及清据时期宣扬的男权社会观念,有些令人无所适从的,不知如何应对。
士林与朝堂也有所反弹,一些投入过度的理学卫道士们如丧考妣,痛心疾首,联名上疏,引经据典,抨击此举。
“阴阳倒置,纲常沦丧,国将不国!”
“女子抛头露面,应试为官,成何体统?风化尽毁!”
支持改革的官员则举例说明前明时期就有众多女官、女将军、女土司、甚至女侯爷,应该不仅维护传统家庭伦理,也维护不同类型的女子的意愿。
弘晃也发现“女户”政策可能引发复杂的财产纠纷,冲击宗法制度;“女科举”在初期只有少数人能参与;女官制度则直接触动了原有内廷和部分衙门的利益格局,不过他并没有动摇。